日历

2025 - 3
      1
2345678
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
23242526272829
3031     
«» 2025 - 3 «»

日志分类

存 档

日志文章


2009-05-31

为争情妇,两副大队长命赴黄泉!

核心提示:06年,浙江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郑思维,为争情妇将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鳌江分局监察中队副队长王祥森杀死。日前,浙江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郑某上诉,维持温州市法院原判,判处郑某死刑,并赔偿被害人亲属52万余元。 eW]v4Qj{v  
nvj3f!*]]  
"N0*F,T"|  
新华网5月30日报道 浙江省高院日前对平阳县原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郑思维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此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郑思维死刑,并判赔被害人王祥森亲属52万余元。 `s(4dZ-Z  
nqN' 4J  
\z}HJGwp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被害人已婚男子王祥森认识已婚妇女韩某,两人发展成为婚外情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思维与韩某相识后,两人联系密切,关系暧昧。王祥森是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鳌江分局监察中队副队长,而郑思维是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RN_]  
=D#h+&8BUK  
d3xK ))  
2007年3月,王祥森发现郑思维与韩某之间的关系后,多次要求两人断绝关系。同年4月18日下午,王祥森约见郑思维,商量解决他们与韩某之间的问题。当晚8时许,郑思维与王祥森见面,两人商量未果,决定到平阳县鳌江镇找韩某商量。 jJ%H_C,t  
rF"24c A  
[$d MpXW%  
郑思维借口酒后不能开车,坐到副驾驶座上,将警车交给王祥森驾驶。然后,郑乘王不备,先用钝器二次打击王的头部,再用锐器朝王左右胸部各刺了一刀,致王当场死亡。接着,郑将尸体埋在山路右侧的山坡上。 <=+uf4>*M  
O9|$}0P,  
<-?{zrf1vE  
一审法院认为,郑思维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个人私欲而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思维在上诉中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王是在自己的车上自杀的。另外,此案有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定案证据不足,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要求改判。 Pm1Mz<M  
CNm*a %]  
[庭审现场直击] @ ePAI-  
&N8:g  
  昨天下午2时30分许,温州中院审判大厅。郑思维和王祥森的家属分坐大厅两旁。 /.{ ;};3x  
sT"+.<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法庭里一片寂静。这时,法庭外传来一阵金属撞击声,声音由远及近,没一会儿,身穿黄色囚服的郑思维拖着沉重的脚铐,步履蹒跚地进入法庭。 tbDJh<,z  
cJv #tnNTL  
  他扫视了一下旁听席,眼睛突然一亮,向一女孩微笑示意,但很快收住了笑容。“坐在前排戴眼镜的女孩是他女儿。”底下有人这样说。 OHT:N/{9  
5~yTm 3y   
  站在上诉人席上,郑思维从一个文件袋里拿出一大叠材料。他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说,一审判决的证据不充分,并提出了十几个方面的异议内容。 _RJzJ 0  
'2f$T  
  在庭审调查中,检察员对郑思维进行了询问。 `b:|Oqs  
7*"l6wR3  
  问:“王祥森与韩某是什么关系?” xZRjWy9UG  
/;`H ?f?  
  答:“一审判决说是婚外情人关系,但我不清楚。” =Gp=asE['  
"( HcE  
  问:“你与韩某是什么关系?” 'sn! }^\<  
w/$DD] &j  
  答:“是正常男女朋友关系。” VO3[lZ=  
I?f|hi~^r  
  问:“那么你是不是与韩某单独开过房?” "*S R0h@^  
!~4V!'4  
  答:“有,但我们没有发生越轨行为。” ie/&A|?nDW  
Y5x?,.H  
  问:“你开的警车上有王祥森留下的血迹,是不是?” Yy]\2rDN  
MRkh  
  答:“那是他在我车上自杀时留下的。” /MMp/0Y5Yf  
e3LM2NyU  
  问:“你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有人在你车上自杀,应该怎么处理?” '5;Rh Q  
xv DD]<}  
  答:“我考虑到这件事情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没报警。” 2"/X".e?j  
fzCx(  
  问:“你说王祥森自杀后,由一个叫小杨的人帮助处理尸体,那么你知不知道他的真实名字、联系方式?” LkA~oG  
&(C9h|a  
  答:“我不知道。” ??36\[x#  
fb{4GiO)  
[~bVbZ Q  
省高院经查认为,此案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郑思维杀害王祥森的事实,郑思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应依法严惩。 oOg^0Fm  
[,o)<Nr(  


类别: 无分类 |  评论(0) |  浏览(1732) |  收藏